《上海市鼓勵企業設立貿易型總部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滬商市場〔2021〕185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相關單位:
根據《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與《上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為全面強化本市“四大功能”,做強做優“五型經濟”,大力發展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總部型經濟,進一步集聚培育更多多功能、高能級的國內外貿易企業總部,支持貿易領域頭部企業做大做強,市商務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政府合作交流辦等部門,制定了《上海市鼓勵企業設立貿易型總部的若干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
2021年7月16日
上海市鼓勵企業設立貿易型總部的若干意見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根據《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與《上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為全面強化本市“四大功能”,做強做優“五型經濟”,大力發展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總部型經濟,進一步集聚培育更多多功能、高能級的國內外貿易企業總部,支持貿易領域頭部企業做大做強,制訂本意見。
第二條(定義)
本意見所稱貿易型總部,是指境內外企業在上海設立的,具有采購、分撥、營銷、結算、物流等單一或綜合貿易功能的總部機構。
貿易型總部既包含傳統貿易企業,也包含基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從事撮合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務的平臺型貿易企業。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商務委負責貿易型總部認定工作,并協調有關部門共同開展促進貿易型總部發展的相關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上海銀保監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上海海關、市政府外辦、市稅務局等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對貿易型總部的服務促進工作。
第四條(認定條件)
貿易型總部應注冊在上海,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以國內批發零售為主營業務,該業務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營業收入(銷售收入)超過100億元人民幣;
(二)以國際貨物貿易為主營業務,該業務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營業收入(銷售收入)超過60億元人民幣;
(三)以物流倉儲或國際服務貿易為主營業務,該業務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營業收入(銷售收入)超過40億元人民幣;
(四)以平臺交易為主營業務,注冊會員或入駐商家超過5000家且有超過30%的比例為非本市企業。其中,面向消費者的平臺企業年交易額超過50億元人民幣;面向企業(提供企業間交易)的平臺企業年交易額超過150億元人民幣;
為所在地區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可酌情考慮認定。
第五條(申請材料)
申請認定貿易型總部,應當提交申請企業近一年度審計報告。
第六條 (申請程序)
貿易型總部的認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的區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上海市貿易型總部認定申請表》,遞交相關材料;
(二)區商務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后轉報市商務委;
(三)市商務委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如有需要,將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四)審核通過的,由市商務委統一頒發認定證書,并予以授牌。
第七條(資助和獎勵)
進一步優化財政資金投入機制,聚焦貿易型總部發展,加大支持力度。
對于符合外貿專項資金、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資金等政策條件的貿易型總部,各主管部門可按照相關資金管理辦法予以支持。
第八條(資金運作與管理)
鼓勵金融機構與貿易型總部開展戰略性合作,通過統一授信、資產重組、發行債券、引進股權投資等多種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利用信用保險金融工具等拓展國內外市場。支持貿易型總部探索開展供應鏈金融,為中小貿易企業提供全流程、專業化配套服務。將貿易型總部企業納入上海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管理中心的白名單庫,予以支持。
對內部資金有統一管理需求且符合相關條件的貿易型總部,支持其所在企業集團或外商投資性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設立財務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集中財務管理服務。
鼓勵貿易型總部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開展各類跨境人民幣業務。貿易型總部可通過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實施集團內資金的集中運營管理,通過經常項下人民幣跨境集中收付和軋差凈額結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支持貿易型總部優化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融資自由化便利化。符合條件的貿易型總部可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開展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按照集團商業模式開展資金歸集、調撥、結算、套保、投資、融資等業務。
第九條(財稅制度)
支持貿易型總部參與電子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簡化增值稅專用發票升版與增量業務辦理流程,落實企業改制重組相關稅收政策。
第十條(簡化出入境手續)
貿易型總部符合條件的中國籍人員,因商務需要赴亞太經合組織相關國家,可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享受各經濟體相互為其商務人員提供的多邊長期簽證和快速通關禮遇。對因商務需要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的,由有關部門提供出境便利。
貿易型總部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入境有效期不超過1年,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多次簽證;需要臨時來本市的外籍人員應當在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入境簽證,時間緊迫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口岸簽證入境。需要在本市長期居留貿易型總部聘雇的外籍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辦理3至5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許可。貿易型總部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按照《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可被優先推薦申辦在華永久居留。
經認定的貿易型總部法定代表人及其與總部職能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在進行入境人員傳染病監測體檢時可享受綠色通道服務。
第十一條(人才引進)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貿易型總部引進的外籍人才在本市工作和申請相關證件提供便利。
貿易型總部引進國內優秀人才的,符合相關條件,可以辦理本市戶籍。
第十二條(貿易便利)
對符合條件的貿易型總部,海關以貿易便利化為重點,創新監管制度和監管模式,著力提升通關效率,為其進出口貨物提供個性化通關便利。
貿易型總部設立國際貿易分撥中心,進行物流整合的,海關、外匯等部門對其采取便利化的監管措施。支持總部企業申請上海市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評定。
第十三條(溝通服務)
建立貿易型總部溝通聯絡與反饋機制,加強對各類總部企業的定期走訪和對接服務等工作。將貿易型總部納入本市政企合作圓桌會議機制。發揮“上海市企業服務云”和貿易型總部服務專員作用,為貿易型總部企業提供精準服務。建立貿易型總部日常運營監測機制,促進總部經濟能級不斷提升,維護總部企業品質和活力,保障財政支持等鼓勵政策實施效能。
第十四條(區級政府支持)
各區可以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支持貿易型總部的政策措施,營造有利于貿易型總部發展的營商環境。對經認定的貿易型總部,各區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開辦、租房等資助,對區域經濟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可以給予獎勵。對貿易型總部引進的人才在落戶、子女入學、醫療保障、申請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各區可依托產業優勢,建設貿易總部園區,引導貿易型總部集聚,并給予租金優惠、政策扶持等服務。
第十五條(動態評估)
各區對已認定的貿易型總部,依托企業信用信息平臺,開展動態評估,對不再滿足認定條件的,上報市商務委,由市商務委取消其總部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意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止。